理论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法院法官判决是否解除夫妻关系的一条准绳。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无法通过一个具体的标准来衡量。因此,当夫妻一方第一次起诉离婚时,无特殊情况法院一般倾向于判决不准予离婚。根据法律规定,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夫妻双方分居满一年的,一方再次起诉离婚法院应当判决准予离婚。
案件分析
(一)基本案情
王某因严某意外怀孕,匆忙与之结婚,但婚后二人并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于双方通过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将房产以及孩子抚养权约定给王某,王某支付严某补偿款。然而,在离婚后的数月,王某因严某及家人的压力而复婚,但复婚后双方的夫妻感情依然未能真正建立起来。于是,王某向法院提起了第一次诉讼离婚,但法院未予准许。一年后,王某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严某的婚姻关系。
(二)焦点问题
本案涉及的焦点问题如下:
王某第二次起诉离婚的证据能否满足法律规定的应当准离婚情形?
第一次离婚时与严某约定的《离婚协议》是否仍然有效?
诉讼思路:
郸城尊诺律师团队与王某充分沟通,确定焦点问题,并就相关问题制定了诉讼思路。关键工作包括收集第一次判决后分居满一年的证据,研究《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以及应对可能的对方抗辩观点。
证据分析:
在本案中,关键证据包括租房合同、缴费凭证、居住证明等。
案件结果:
经过郸城尊诺律师团队的努力,法院最终判决准予离婚。原告王某获得房产和子女的抚养权。
法律适用:
涉及的法律适用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条文。
风险提示:
在处理夫妻感情破裂的离婚案件时,注意法律风险并进行必要的准备工作。若第一次起诉离婚未获准,第二次起诉需充分准备证据,避免法律风险。
Copyright © 2024 尊诺 版权所有 豫ICP备2023030339号-3 XML地图 网站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