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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维权!郸城尊诺律师事务所助力交通事故受害者获得赔偿151744元

2024-04-12 返回列表

委托人:曾先生(原告)

对方当事人:胡先生(被告)


事实和理由:

2023年5月20日,原告驾驶三轮载货摩托车与被告驾驶的小型轿车在周口市某大桥下穿路段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车辆受损。

经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警勘验现场,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被告承担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原告受伤后,出现右腕、面部多处疼痛、血流不止等症状,后经当地医院检查后被确诊为:

桡骨远端开放性骨折;

右手3、4、5掌骨基底部骨折;

右腕三角骨、大小多角骨、钩骨;

右手拇长伸肌腱断裂;

右手第4指背身肌腱断裂;

右腕重度皮肤挫裂伤瓣缺损;面部皮肤挫裂;

右手背皮肤挫裂伤;

张口困难。

原告受伤住院共计35天,但被告除支付住院医疗费及部分护理费外,并未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后经原告多次主动与被告协商,却惨遭拒绝,原告无奈之下,只能委托尊诺律师事务所 王若兰律师为其向法院处理此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在尊诺律师事务所 王若兰律师的陪同下,原告前往郸城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残鉴定,其右手腕关节开放性损伤致腕关节活动功能部分障碍被鉴定为10级伤残。


委托人诉求: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遭受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42187元、护理费5710元、误工费176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营养费700元、伤残赔偿金86466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交通费200元、车辆损失6400元、鉴定费1000元等共计人民币163373元(已扣减支付款28500.64元);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当事人发生车祸后,被告只愿意垫付部分医疗费,不愿支付赔偿,其家属无奈之下只能向身边的亲朋好友借钱,凑齐医疗费。在当事人出院后,当事人家属开始着手准备委托律师起诉被告,追讨赔偿。


郸城尊诺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家属委托后,依法指派律师作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全程陪同当事人、配合当地司法鉴定中心完成伤残鉴定。在等待伤残鉴定结果出来的过程中,代理律师开始确定被告人选,通常在交通事故赔偿诉讼中,被告不仅可以是机动车驾驶人,如果其车辆投保,还可以将保险公司与机动车驾驶人列为共同被告,但该起交通事故的机动车驾驶人并未投保车险,因此仅需将机动车驾驶人列为被告。除此之外,代理律师还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撰写起诉状,其中载明要求被告赔偿在原告事故中的财产损失,赔偿相关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以及诉讼费等款项。在准备好前期工作后,代理律师将准备好的所有材料提交至法院申请立案,并整理主张赔偿项目和费用所需的证据,比如《伤残鉴定报告》、治疗凭证等。


在庭审阶段,尽管被告律师极力辩称,对我方当事人提交的鉴定结果不予认可,我方代理律师仍旧据理力争,帮助当事人争取到了151744元的赔偿金额。


解决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条文规定了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的确定标准。


办案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赔偿151744元。

我方代理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积极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意见、协助当事人收集证据,并积极寻找一切能够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方法、论点和证据,并且全程跟踪案件进度,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成功帮助当事人争取到了151744元赔偿款。

当事人对办案结果感到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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